清远老房子怎么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清远老房子出售)

地方特产2023-11-08 18:50:26佚名

清远老房子怎么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清远老房子出售)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个人自建房需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若并未办理房屋首次登记的,则需要先办理首次登记。

  个人自建房办理首次登记的流程以及所需材料如下: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权利人基本身份证明资料:身份证(原件核对)

  3. 国土证原件

  4.规划报建资料(原件核对交复印件,若原件已收存档案馆,可提供档案馆盖有与原件相符章的复印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含附图)(原件);建筑审核意见书(原件)

  5.规划验收资料(原件核对交复印件,若原件已收存档案馆,可提供档案馆盖有与原件相符章的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通知书(原件)

  6.竣工验收资料(原件):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或网站打印的联合验收意见)

  (4-6资料中项目报建人(建设人)需与其土地使用权权利人一致,实测总建筑面积(或基底(占地)面积)与报建面积允许误差±3%内),基底不能超出宗地发证红线范围。

  7.地址证明(收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8.凭2-7材料申请落宗测绘出具结果:(1)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原件);(2) 测绘成果报告书或分户图(原件)

  9.凭2-8到四楼房产交易中心面积确认备案:(1)交易中心收件收据(面积确认)(原件)

  10.交件时还要提供一份整栋大楼含有每一层的竣工平面图(若原件已收存档案馆,可提供档案馆盖有与原件相符章的复印件,原件须盖有竣工图章且要施工或建施阶段的,不需要报建及设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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