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厦门市社会保险参保申报表》(一式两份)。
2、以下人员应另行提供下列材料:
A.参保单位为其法定代表人办理参保手续的,需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B.参保单位为超过劳动年龄的职工投保的,需提供经劳动部门审核后的《参保个人继续缴费申请审批表》;
C、个体工商户无公章的还应提供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D 行政事业单位属市财政统发人员还应提供:市编办(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核后的《行政事业单位增加减少审核表》;
E、 为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及因工伤残人员(1-4)级办理参保手续,需提供工伤认定原件及复印件;
F、为港澳台人员参保,需提供返乡证复印件、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G、矿山企业为农民工参保,需提供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H、为老红军、5.12干部、离休人员、军队退休人员,无军籍退休人员、二等乙级伤残军人参保,需提供审核部门批复的原件及复印件;
I、劳动合同签订6个月后延期办理参保的,还需提供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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