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山市新时代人才高质量发展二十三条》相关文件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中山英才计划”,进一步规范石岐街道人才公寓筹建和管理,提升辖区人才安居保障水平,现结合石岐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人才公寓,是石岐街道办事处或办事处委托的实施机构及其他社会力量建设或筹集的,向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提供的过渡性周转用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才公寓筹建、准入和运营等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石岐街道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辖区人才公寓管理工作,各成员单位分工包括:
(一)街道党建工作办公室(简称党建办)负责统筹实施辖区人才公寓管理工作;
(二)街道城市建设和管理局(简称城建局)负责人才公寓规划建设和用地保障工作;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岐分局(简称人社分局)负责人才公寓相关人才引进及资格认定工作,审批和发放人才公寓租金补贴;
(四)街道工业信息和科技局(简称工信局)、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简称发改局)、市财政局石岐分局(简称财政分局)和城建局负责政策宣传发动,分别对各部门服务的企业人才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评分;
(五)街道公有资产事务中心(简称公资中心)负责指导街道公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公投公司),通过整合公共物业和经营性物业资源等方式筹集房源;
(六)公投公司负责统筹管理辖区人才房,与用房单位或具体使用人签署《租赁合同》,协助统交统缴物业发生的物管费、水电费、燃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网络费等,以及据实分摊的其它费用,并按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向使用单位或使用人开具费用发票。
(七)其他相关单位按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第二章 筹建管理
第五条人才公寓可通过集中新建、配建等方式建设,也可通过购买、租赁市场房源,接管、盘活政府存量房源,以及接受捐赠房源等方式筹建。鼓励用人单位等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等方式参与人才公寓建设和筹建。
第六条人才公寓建设,原则上以商品房项目配建为主、集中建设为辅。
第七条人才公寓筹集,原则上应以盘活存量为主,鼓励社会参与,具体筹集渠道如下:
(一)盘活使用政府存量房源。通过盘活利用政府存量房源,将符合条件的公有物业转作人才公寓;
(二)盘活使用市场房源。通过收购、租赁市场房源的方式筹集人才公寓;
(三)其他筹集方式。通过向建设或承租人才住房的用人单位配套租金补贴等方式,支持用人单位盘活房源用作人才公寓。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人才公寓保障对象为在石岐街道用人单位稳定就业的各类人才,申报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无违法违纪行为,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
(三)在本街道非公务员或参公管理的用人单位工作,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入住人才公寓期间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第三类人才不受非公务员或参公管理单位条件的限制(人才分类详见第九条);
(四)纳入本街道认定的四类人才范畴;
(五)已婚对象及其配偶、或未婚对象在本市范围内无购房,未同时享受市级或街道本级财政发放的安家补贴、购房补助或相似形式的住房优惠政策。
第九条人才公寓保障对象涵盖四类人才:
(一)第一类是符合以下市级重点人才认定条件之一:
1.2022年7月1日起,符合《中山市新时代人才高质量发展二十三条》中顶尖人才、特聘人才、青年后备人才条件的人员;
2.2022年6月30日前,符合我市第一至第七层次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条件的人员;
3.按市相关文件规定,符合相当层次的各类市级重点人才条件的人员。
(二)第二类是符合以下街道急需人才认定条件之一:
1.街道技术人才:具有中级及以上等级的专业人才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2.街道创新人才:属近5年已授权发明创造和技术专利的参与人;
3.街道管理人才:所在单位属辖区规上限上和高新技术企业,注册地在辖区的银行地级市分支机构,或辖区范围内在建省、市重点项目投资企业,受聘为第一至第五管理层次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单位组织架构为准,第一层次仅限本单位法人代表或最大股东);
4.街道技能人才:具有高级工及以上(含首席技师)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或经辖区技能等级备案企业自主认定,具有中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
(三)第三类是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派驻本街道任(挂)职,非本街道财政供养的人员。
(四)第四类是一事一议,经街道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人才。在人才公寓数量可以满足的情况下,可放宽条件至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的人员。
第四章 房源配租
第十条配租方式。本街道人才公寓主要采取提供周转住房和租金补贴两种方式实施。
第十一条配租主体:
(一)本街道自有或具有使用权属(含租赁)物业用作周转住房的,主要面向个人配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用人单位加具意见后,以个人为主体提交入住申请;
(二)本街道以补贴形式使用单位自有或具有使用权属(含租赁)物业的,主要面向单位配租,以单位为主体提交补贴申请。
(三)在以上两种方式均不能满足需求,需使用其他市场房源的,经街道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发放租金补贴形式面向个人配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用人单位加具意见后,向党建办提交租金补贴申请。
第十二条享受期限。符合条件的人员每人享受1次配租,期限最长为1年。已婚对象及其配偶共同享受1次配租,夫妻中所属人才类别较高的一方作为申请人。
因特殊原因,期满后需续租的,可在期满前3个月内再次提出申请,报街道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配租标准:
第一类市级重点人才人均配租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其余则不得超过50平方米。以租金补贴形式配租的,所使用物业要求在石岐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并采取先租后补的方式,以每人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发放租金补贴。
配租面积按房产证(或图纸)实用面积除以入住人数计算。
在配租面积范围内,不得收取租金。本街道自有或具有使用权属(含租赁)物业用作周转住房的,均不得收取租金。
第十四条入住或补贴名额无法满足需求时,按照采用累计积分方式进行依次排序,确定入住或补贴资格。入住或补贴名额根据当年度经费预算及申请情况确定。
出现中途退租的,可优先按排序进行依次替补。
第十五条累计积分内容包括人才个人得分和所在企业得分两个部分,其中企业得分采取人均得分方式。
符合条件申请入住周转房的个人,或申请租金补贴的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申请对象)依据累计积分项目,向街道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认定资料:
(一)《石岐街道人才公寓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1,提交正本);
(二)本人身份证(核对正本,提交正反面复印);
(三)本人或本人及其配偶出具的有效无购房证明(正本),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明(核对证明,提交复印件);
(四)2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核对正本,提交复印件);
(五)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对正本,提交复印件);
(六)《石岐街道人才公寓资格认定评分表》(附件2,提交正本)及其对应证明材料(核对正本,提交复印件);
(七)属以租金补贴形式向用人单位配租的,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租赁协议(含租赁面积及其辅证材料,需核对正本,提交复印件)。
第五章 申请程序
第十六条申请程序:
(一)发布公告。街道党建办根据人才公寓建设和筹集情况,在石岐街道官方网站发布人才公寓关于房源位置、数量、类型等信息,公开征集入住或补贴需求;
(二)提出申请。申请对象向街道主管部门(工信局负责工业、限上批零住餐企业;发改局负责规上服务业企业、银行业以外的金融业企业及在建省和市重点项目投资企业;城建农局负责具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建筑业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房地产企业;财政分局负责银行业企业)提出申请;
(三)工信局、发改局、城建局、财政分局等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与评分,提出审核意见,将初步符合条件的名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名同意后交人社分局汇总;
(四)人社分局复核与汇总名单后,对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过程中有异议的名单,经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的,取消该申请人资格;
(五)人社分局局将通过公示的名单及有关资料提交至党建办,党建办根据房源及配额情况提出初步建议后,提交街道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六)街道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属使用周转住房的,由公资中心和公资公司落实入住事宜;属以租金补贴形式向用人单位配租的,以用人单位为主体按年度向人社分局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属使用周转住房的,入住期满后(含中途退租),申请人须向党建办提出退出资格审查申请,经党建办审批通过后,报公资中心和公资公司办理退租手续。所需资料包括:
(一)《石岐街道人才公寓退出资格申请表》(附件3,一式三份提交正本);
(二)本人或本人及其配偶出具的有效无购房证明(正本),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明(核对正本,提交复印件);
(三)入住期间的参保证明(或纳税证明);
(四)以“街道急需人才”中的“街道管理人才”申报的,提供用人单位当月出具的任职证明。
第十八条属以租金补贴形式向用人单位配租的,用人单位须按年度向人社分局提出补贴申请。人社分局将审批结果报街道党建办,所需经费在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申请资料包括:
(一)《石岐街道人才公寓租金补贴申请表》(附件4);
(二)用人单位与经认定人才签订的租赁协议(含租赁面积及其辅证材料,需核对正本,提交复印件);
(三)本人或本人及其配偶当月出具的有效无购房证明(正本),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明(核对正本,提交复印件);
(四)补贴期间的参保证明(或纳税证明);
(五)以“街道急需人才”中的“街道管理人才”申报的,提供用人单位当月出具的任职证明;
(六)用人单位对公账号。
第六章 周转房管理
第十九条入住人才公寓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燃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网络费以及据实分摊的其它费用等由申请人自行负担。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不再受理本人提出的人才公寓申请:
(一)因单位注册地迁出本街道,不再符合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的;
(二)申请人调离本街道或者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后未在本街道重新就业的;
(三)免租期满的;
(四)已购买自住房,或购买二手自住房的(含配偶);
(五)擅自转租、转借或者改变住房用途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或不服从物业管理公司合法管理的;
(八)经审查发现在申请人才公寓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
(九)其他被认定不适宜继续租赁的情况。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党建办负责做好人才公寓所需经费预算工作,配套资金可用于收购、租赁市场房源,发放租金补贴,以及本街道自有或具有使用权属(含租赁)物业的修缮、养护、购置设备等用于保障住房条件等相关费用开支。
第二十二条符合条件人才受到党纪政纪处理或者触犯法律的,由石岐街道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视其情节轻重,研究决定是否收回其人才公寓或取消租金补贴。
第二十三条人才及所在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欺诈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收回租住的人才房,追缴已资助的经费,且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将其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与上级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本办法由中山市人民政府石岐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街道党建办承担。
附件:1.石岐街道人才公寓资格认定申请表
2.石岐街道人才公寓资格认定评分表
3.石岐街道人才公寓退出资格申请表
4.石岐街道人才公寓租金补贴申请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