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缴对象
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文)规定。
适用范围
缓缴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月的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
缓缴期限
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