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申请出租车经营的车辆要求
出租汽车经营,是指使用7座及以下乘用车,按照乘客意愿提供的营利性客运活动,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经营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
拟从事巡游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一)车辆的技术条件、维护、检测、诊断、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内饰材料等基本要求,以及车容车貌应符合GB/T22485的相关要求;
(二)车辆应按规定配置出租汽车标志顶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安全防范设施和消防器材等,计价器、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应符合GB/T22485的相关要求;
(三)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空车待租标志暂停运营标志和电召服务标志应大小适宜、显示明亮、字迹清楚;
(四)巡游车经营者名称或简称、价格标准、服务监督电话和乘客须知信息等,应在车厢内外显著位置明示;
(五)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服务监督卡(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强制保险标志、车船使用税缴讫证等,按规定要求携带、摆放、粘贴;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