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职称申报条件及有关政策要求(威海职称申报条件及有关政策要求文件)

地方特产2023-10-28 18:34:13未知

威海职称申报条件及有关政策要求(威海职称申报条件及有关政策要求文件)

  2023威海职称申报条件及有关政策要求

  (一)卫生技术系列副高级职称标准条件按照《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鲁卫人才字〔2023〕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专业申报人员应在学历、资历、工作量等方面达到相应要求。基层卫生技术系列高级职称标准条件按照《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的通知》(鲁卫人才字〔2021〕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人员由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推荐申报。其中,劳务派遣、人事代理和合同制聘用人员须经现工作单位履行审核、公示等程序后推荐申报,申报材料加盖现工作单位公章。

  (三)申报专业须从《山东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专业目录》(附件3)中选择申报,原则上不允许跨专业申报。未划分三级学科专业的,申报“内科”“外科”等二级学科专业。

  (四)申报类别为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和护理专业的,申报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且执业范围与申报专业相符。申报“全科医学”专业的,应具有注册范围为“全科医学”的医师执业证书。

  (五)申报人员各种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均为2023年12月31日;专业工作量、论文著作、科研专利、表彰奖励、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技术规范、卫生标准、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科普作品以及带教本专业进修、住培、实习等人员情况等材料,正式发表或形成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31日。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规定,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适用原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城市医生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前到农村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卫人发〔2010〕5号)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按照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要求,经组织选派脱岗参加重大活动、重要任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认可或出具证明后,其年度累计派驻天数超过3个月的或连续两年内超过5个月的,可视同在县级以下或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经历,选派期间专业工作量按照在岗工作水平的2倍统计,现职称聘期内可以累积计算。非本人原因,未能完成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技术职称前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单位书面申请,本年度可以申报,但应在申报年度后2年内按照《山东省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技术职称前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管理办法》完成服务。

  根据《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的通知》(鲁卫人才字〔2021〕3号)规定,晋升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前须完成在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要求。

  (七)公立医院各类高层次人才、选派的业务院长、医疗专家下村巡诊等到基层开展服务活动,服务期限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可以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八)对于参加工作后取得的学历,不再限定年限要求。

  (九)按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完成要求的继续教育学时。

  (十)申报由我市组织的卫生、基层卫生高级职称时,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申报评审的必备条件,证明外语和计算机能力水平的各类证书自愿提交。

  (十一)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9〕14号),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符合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视同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依据申报高一级职称。

  (十二)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层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应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推荐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改系列(专业)前后的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等作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依据。

  (十三)非企事业单位的人员交流到企事业单位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须在现工作岗位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方可申报相应职称。

  (十四)批准纳入全省卫生职称制度“双自主”改革试点单位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推荐及材料申报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十五)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和建立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28号)、《关于做好威海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建设工作的意见》(威人组发〔2019〕11号)等规定执行。

  (十六)援外、援疆援藏援青人才、扶贫协作人才等有特殊政策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十七)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鲁办发电﹝2022﹞52号)、《威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翻印<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新阶段关心爱护医务人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对于符合规定范围的疫情防控医务人员,享受职称评定倾斜政策。

  (十八)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可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加快落实基层职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42号)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

  (十九)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临床医师,按规定落实“两个同等对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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