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报停暖气规定
根据《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
用户拟停止或恢复用热的,应在当年供暖期结束后至10月15日前书面告知供热企业,供热企业须在5日内为应为用户办理完成停止或恢复用热手续。用户逾期未办理用热报停手续的,视为继续用热。
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的,供热企业不得因用户停止或恢复用热收取任何费用。
用户应按照与供热企业签订的供用热合同,按时足额缴纳采暖费。逾期未缴纳的,供热企业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可停止供热,并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户按日加收逾期未缴纳采暖费总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本采暖期采暖费总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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