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莆田上班时间因病外出买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为工伤?
答:职工为治疗腹痛外出买药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其目的仍是为了继续工作,应认定其外出买药的时间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从公司到药店应视为其上下班途中经过的合理路线。其所受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法应认定为工伤。至于其未按照公司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岗外出买药,应属违反单位劳动纪律,而违反单位内部管理的行为,并不影响工伤认定的性质。
附:
工伤认定条件: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