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工伤应当携带哪些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含职工受伤害时的初诊诊断证明)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申请人能够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期间产生的费用谁承担?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工伤认定办理地点在哪里?
1.在市人社局办理的:
①在四川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且单位注册登记地在成都市内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
②在成都市本级参加工伤保险且单位注册登记地在成都市外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
2.在区(市)县人社行政部门办理的:
①在成都市本级参加工伤保险且单位注册登记地在成都市内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注册地区(市)县人社行政部门办理;
②在区(市)县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
③在区(市)县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
④在区(市)县行政区划内从事生产经营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
四.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