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需凭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门诊处方、检查或化验申请单、门诊病历等资料到门诊收费处办理结算手续。
符合以上情况的参保人,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办理现场结算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垫付,并在60天内凭医疗收费收据(发票)第一联(需收费处工作人员注明无法结算原因及加盖“参保人身份核实确认章”)、门诊病历、医疗收费明细清单(门诊处方复印件)、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等,回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结算报销手续。
由单位代办的,需另加单位证明原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双面复印件;由亲属代办的,需另加代办人户口本复印件或居委会证明原件、代办人身份证双面复印件。
根据以上政策解释可知,病情符合急诊(由主诊医生根据急诊诊疗规范判断)条件的参保人可按急诊门诊待遇报销,解决了参保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时间外因急诊到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保障问题;为避免因特殊情况,如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的情况,导致符合条件的参保人无法办理急诊门诊报销,此类参保人可凭相关材料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结算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