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车上牌所需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a、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三证合一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b、居民:《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c、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d、军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e、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f、台湾地区居民: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g、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h、外国人:入境时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i、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a、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二手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但海关监管的机动车不需提供来历证明;
b、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c、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d、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e、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f、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g、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
h、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权益转让证明书》。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含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7、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非免检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