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费用减免标准
一、在本省内献血的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按下列标准执行临床用血费用减免:
(一)无偿献血者献血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血站的献血量累计计算,下同)在1000毫升以下的,本人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享受减免5倍献血量的临床用血费用,5年后终身享受减免与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
(二)献血量累计达1000毫升及以上的,本人终身享受无限量临床用血费用减免。
(三)受益人临床用血,享受减免累计不超过无偿献血者献血量的用血费用。
二、无偿献血者本人与受益人用血减免标准互不影响。
三、每捐献1个治疗量的单采血液成分,按800毫升全血量予以减免费用。
四、无偿献血者所献血液首次复检不合格的,按照该减免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