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办理指南

地方特产2023-09-15 18:38:20未知

湘潭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办理指南

  湘潭市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业务,指南具体如下:

  一、业务办理

  (一)线上办理

  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可以在智慧人社APP上申报办理遗属待遇结算,遗属待遇支付到死者领取养老金的账户。工伤退休、离休、在职参保对象死亡后,遗属待遇的申领暂时只能线下办理。

  (二)线下办理

  1.业务材料

  (1)死者死亡时间证明资料(下述之一即可):

  ①医学死亡证明。

  ②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具有死亡时间的相关有效凭证(社区或村委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法医鉴定死亡结论书》、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等)。

  (2)申领人(遗属)身份证。

  (3)银行账户:将丧葬抚恤金拨付到死亡参保人员银行账户的,提供死亡参保人员银行账户(1类)。

  将丧葬抚恤金拨付到遗属银行账户的,还须补充以下资料:

  ①申领人银行账户(1类);

  ②申领人与死者的继承关系的证明(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管理部门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证明、机关事业单位或国企单位证明、乡镇或村委会证明、公证书等);

  ③丧葬抚恤金分配协议书,或公证书、司法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等。

  (4)继承人委托他人申请时另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5)在职参保人员死亡有视同缴费年限(集体工作年限)的,提供档案资料至养老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视同缴费年限确认。

  (6)离休人员死亡须提供火化证明。

  2.经办方式

  申领人持业务材料至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市本级参保人员办理地点为湘潭市市民之家A206—A210窗口)。

  二、政策标准

  遗属待遇由丧葬补助金和丧葬抚恤金组成,为一次性待遇。

  2021年9月1日(含)后死亡参保人员:

  (一)在职人员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抚恤金标准,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

  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包含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二)退休人员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抚恤金标准,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三)湖南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2020年为3475元,2021年为3739元,2022年为3942元。

  三、注意事项

  (一)退休人员死亡在当年基本养老金调待完成前已办理遗属待遇的,社保机构将在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政策公布后主动补调补发,请遗属领完待遇前不要注销领待银行卡(存折)。

  (二)在计算当年度丧葬抚恤金发放标准的政策、计发基数未公布实施前,拨付时间相对延后。

  (三)遗属应在参保人员死亡30天内持申领资料向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四、咨询服务热线

  0731-58533456(湘潭市社保中心)

  0731-57883503(湘潭县社保中心)

  0731-56768162(湘乡市社保中心)

  0731-52865072(韶山市社保中心)

  0731-58205991(雨湖区社保中心)

  0731-55568095(岳塘区社保中心)

  0731-58551925(高新区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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