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停止或退出有哪些规定?
保障对象家庭应当在保障期限到期前1个月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按时提出申请或不按规定提供申请材料的,视为主动退出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其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家庭财产总额超过规定标准的;
(三)为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而放弃、转移、隐匿个人或者家庭财产的;
(四)拥有机动车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的;
(五)自费安排家庭成员出国留学的;
(六)自费出国旅游的;
(七)达到法定劳动年龄且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家庭成员一个月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时间不足60个小时的;
(八)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就业培训或者推荐就业两次以上(不包含两次)的;
(九)离开居住地超过3个月,未向申请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报告的;
(十)存在明显高于一般生活消费的情形;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违规行为如何处理?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被核实有骗保行为的,应及时退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如骗保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以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如果对最低生活保障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