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天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纳规定(2021年天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地方特产2022-05-17 21:06:22未知

2021天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纳规定(2021年天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天津市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如下:

   ➤用人单位

  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20%缴纳,由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按月优先代为扣缴。

   ➤企业职工

  按照本人工资的8%缴纳,由所在单位按月在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

  注:

  1、职工本人工资低于天津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2、职工本人工资高于天津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天津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超过300%的部分不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个体工商户

  1、按照天津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2、个体工商户按照天津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为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本人按照天津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本人缴纳部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中有关个体工商户的规定执行。

本文标签: ,职工  ,天津市  ,基本养老保险  ,基数  ,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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