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天津市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如下:
➤用人单位
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20%缴纳,由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按月优先代为扣缴。
➤企业职工
按照本人工资的8%缴纳,由所在单位按月在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
注:
1、职工本人工资低于天津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2、职工本人工资高于天津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天津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超过300%的部分不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个体工商户
1、按照天津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为其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2、个体工商户按照天津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为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本人按照天津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本人缴纳部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中有关个体工商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