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中“流动人员”是指哪部分人群?
按照《哈尔滨市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哈人社发〔2016〕224号)的规定“流动就业人员”是指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人员,流动就业人员可按照本通知的精神转移接续本人的医疗保险关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跨统筹地区到我市流动就业并参加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在职转退休的条件?
《哈尔滨市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哈人社发〔2016〕224号)规定第九条,跨统筹地区到我市流动就业并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我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且在我市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0年以上,并且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累计实际费年限)符合我市规定的,可享受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需按我市规定一次性缴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