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教师资格认定 |
设定依据 |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
办理条件 | 1 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兰州市,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所规定相应学历的社会人员; 2.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
申请材料 |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及二寸近期证件彩色照片;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检查证明;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
承诺时限 | 26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否 |
受理单位 | 市教育局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民安大厦B塔5楼C区 |
联系电话 | 0931-4818327 |
监督电话 | 0931-48180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