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吸纳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时不享受)。
二、补贴条件
(一)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即2023届)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与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对象重合);或招用毕业年度(即2023届)及离校2年内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及登记失业半年(含)以上人员。
(二)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含)以上。
(三)签订合同及缴纳社保时点均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内。
〔注:1.适用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包括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毕业生,不包括函授、成人教育等毕业生。
2.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指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日期至单位招用前日期达半年以上,且单位招用前仍处于失业状态。
3.同一人不论身份是否变更,参保企业是否变更,其身份信息只能用来享受1次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得跨年度、跨地区、跨企业重复享受;已经用于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的,不再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4.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吸纳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5.出现同一人重复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其他吸纳就业补贴、一次性扩岗补助、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的,由后享受政策企业退回资金。
6.本补贴最迟在2024年1月底前申请。
7.参照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在劳务派遣单位截滞稳岗返还资金问题专项整治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暂不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8.分公司不得申请本项补贴,获得总公司书面授权的除外。
9.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参照企业享受本项补贴政策。劳动者到上述单位就业的,视同到企业就业。
10.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与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对象重合部分,按省人社厅《关于做好一次性扩岗补助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采用“免申即享”方式办理;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与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对象不重合部分,不通过“免申即享”办理,由相关企业主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