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椒江区房屋征收区域图
国有土地上工业用地代征用地补助
国有土地上的工业用地(含工业仓储用地)的道路等代征用地按本宗土地评估价的60%给予补助,不计奖励。
国有土地上未登记工业用房认定和处置
(一)对1984年1月5日前建造的国有土地上的工业用房,按工业用地上的合法工业用房标准进行评估补偿,由被征收人提供相关建造时间依据。
(二)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证,在1984年1月5日至今建造的国有土地上的工业用房,能提供有关房屋审批资料的,按工业用地上的合法工业用房标准进行评估补偿。由被征收人提供相关建造时间及审批依据。
(三)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证,在1984年1月5日至2013年10月1日期间建造的国有土地上的工业用房,不能提供有关房屋审批原件资料的,由征收人统一拆除的,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后的80%给予材料费补助,装修按评估补助,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的,给予按期签约搬迁奖励。搬迁补助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算,特殊设备搬迁补助费另行评估补助,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后的80%给予补助,由被征收人提供相关建造时间依据。
(四)2013年10月1日《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实施后的新增违法建筑一律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其他事项
(一)签订期限、搬迁期限及具体起止时间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本次房屋征收实施时严格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二)被征收人携带房产证、土地证、身份证、附属设施的相关票据等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征收现场办公室,经征收现场工作人员审核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
(三)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将钥匙交至征收现场办公室。
(四)本次征收范围外相关联的同幢房屋所有权人认为本次征收影响同幢房屋整体使用功能或同幢房屋安全的,可在房屋征收期间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认定同意后,参照本方案进行征收补偿。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台州市椒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