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创业带头人经营实体社会保险补贴申办流程
一、文件依据
《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9〕27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20〕68号)。
二、补贴对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次创业且被认定为市创业带头人的创业者创办的经营实体。
(二)经营实体注册5年内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3人及以上,与其首次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三、补贴标准
按其为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自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人员10人(含)以上的,或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5人(含)以上的企业,享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四、申办流程
(一)申报。创业带头人向经营实体注册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保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大连市创业带头人经营实体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见附件);
2.经营实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二)初审。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所对创业带头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同意后报区(市)县人社部门审核。
(三)复审。区(市)县人社部门通过金保工程系统及工商等部门数据进行比对校验,对企业创办、带动就业、用工备案、签订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情况进行复审。
(四)公示。区(市)县人社部门将符合条件创业带头人及其经营实体社会保险补贴情况等公示7个工作日。
(五)资金拨付。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市)县人社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带头人经营实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六)备案。各区(市)县人社部门应于每季度末向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报送创业带头人经营实体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汇总情况备案。
附件:大连市创业带头人经营实体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咨询电话:39997527
(详见经办流程10.docx)(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