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受理。
对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因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申请。
申请材料(具体份数、原件/复印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2.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3.被继承人的身份证件或户籍资料复印件;
4.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5.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6.反映被继承人的全部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7.继承的财产权利凭证;
8.经公证员审核后需要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
(材料均提交一份复印件,提供原件用以核对)
1.咨询:公证员一次性告知
2.申请:①申请人亲自到公证处申请;②可委托代理人申请(提供授权书)
3.受理:①填写申请表;②递交相关材料(原件);③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4.审查:公证员核对相关材料、制作询问笔录及相关告知事项
5.交费
6.核实:公证员调查核实
7.报批
8.发证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
办事窗口:韶关市武江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办公电话:0751-8774603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事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亨泰路18号一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