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之后,发送医疗费用为城乡居民支付以下费用:
(一)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含特殊病种门诊、普通门诊、大中专学生和普通学生及未成年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
(三)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四)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费)补助;
(五)符合国家政策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销起付线: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设置住院起付标准,住院起付标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200元;三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为300元﹔二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为500元﹔市级一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为1100元。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累计起付标准以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最高起付标准为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