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市区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二)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取得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籍(非农业户、以下简称市区城镇户籍)3年以上;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四)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的限额。
市区单身人士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区城镇户籍3年以上;
(二)年龄需满30周岁;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五)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的限额;
属已婚离异而单身的,离异时间需满2年。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中具体住房困难标准、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产限额标准,定期进行调整,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物价局等部门经测算,报市政府确定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家庭成员全员申报制。家庭人口按照家庭成员总数计算,配售保障人口按家庭人口中有市区城镇户籍的人数计算。
户籍因就学(不含自费出国留学)、服兵役等原因迁移出市区,且仍在就学、服役期间的,可作为共同申请人计入配售保障人员。与家庭成员有婚姻关系的现役军人计入配售保障人员。
户籍因就学迁入市区的,就学期间不计入已取得市区城镇户籍时间。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现有住房面积应当按家庭成员名下全部房屋面积合并计算,包括租住公房、已经享受政府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住房(优惠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商品房、解困房、集资房,拆迁公有住房获得安置房或者领取货币安置款,以及领取政策性补贴等)和私有房产。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南通市市区保障性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通政发〔2007〕53号)实施之后有转让(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下同)房产行为,且转让前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已享受优惠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商品房、解困房、集资房,已享受拆迁公有住房安置房或者货币安置,或已领取政策性补贴,且优惠购买、安置或者货币补贴面积已达规定标准的;
(三)已享受拆迁安置房(低价位商品房)保障的;
(四)曾使用市区农村宅基地指标建房,未分户居住或者分户居住不足5年的;
(五)夫妇离异时间不满2年的。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单身人士),现租住公房(包括单位自管公房和直管公房)的,须解除租赁关系,其租住的直管公房由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收回,纳入保障性住房统一调剂解决其他住房困难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