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先在本地参保缴费,再持原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至市社保征缴中心或各分中心办理。对符合转入条件的人员,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给原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待收到原参保所在地发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的资金后,办结有关转接手续。对不符合转入条件的人员,市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其养老保险关系继续保留在原参保地。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实施之前发生的,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书面承诺书,部规5号文实施之后发生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等。
(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先在本地参保缴费,再持原参保所在地开具的《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到市社保征缴中心(含分中心)办理。对符合转入接续条件的,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给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待收到对方发来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以及转来的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后,办结有关转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