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指:年龄处于义务教育阶段,跟随其法定监护人来宁务工暂住的非南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不包括本市户籍在市内跨区流动的务工人员子女。
依据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我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工作的通知》(宁教规划〔2019〕12号)要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栖霞区公办小学就读,待栖霞区户籍学生义务教育学位派定后,可向区内指定的有空余学额的公办小学提出就学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①家庭户口簿和随迁子女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②由公安部门出具的随迁子女法定监护人居住证,需在栖霞区居住地连续居住且满一年(居住年限计算至当年5月31日止);
③随迁子女法定监护人相对稳定的工作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个人在宁缴纳社会保险连续且满一年凭证,或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在宁连续且满一年有效营业执照(相关证照年限计算均至当年5月31日止)。
各学校接受的随迁子女,在编班、收费、评优等方面,与本市户籍学生一视同仁。
不能完全提供以上材料的随迁子女,需回户籍地登记入学。对于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材料,一经查实,学校有权拒绝该生入学,同时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在本区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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