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企业入池条件及程序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合作金融机构和企业的申请等,定期受理并核准加入“中小微企业池”的中小微企业名单,定期在县政府门户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履行相关手续后,均可列入“中小微企业池”。
(一)在五华县辖区内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注册、符合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划型标准、并且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发展政策要求的中小微企业;
(二)主营业务突出,经营管理规范,稳定发展的中小微企业;
(三)企业应符合银行业信贷政策,满足在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要求,开设结算账户,信用记录良好;
(四)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五)企业在其他第三方征信渠道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无参与高利贷等高风险经营行为,且其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涉黑、参与高利贷及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企业入池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中小微企业可直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入池申请,各成员单位和合作金融机构亦可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推荐企业。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汇总企业申请,根据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申请企业进行资信调查和信贷风险评估论证,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提交的评估报告书作出审核意见,定期对拟纳入“中小微企业池”的申请企业名单在县政府门户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核批准文件书面通知合作金融机构和申请企业。
(三)入池企业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年度经营情况和年度财务报表。
(四)“中小微企业池”实行动态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县科工商务局民营经济与服务体系建设股对贷款企业进行日常贷后跟踪、监督、服务,并每年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入池企业按入池条件进行复核一次,并将复核结果在县政府门户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公示,发现入池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移除中小企业池名单,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池:
1.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
2.获得风险补偿资金贷款后,不履行合同、不按期付息还款或到期不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且造成风险补偿资金损失的;
3.有挪用或改变风险补偿资金贷款用途的;
4.有提供虚假信息,骗取风险补偿资金贷款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