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参保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
1.正常生产的,享受188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3.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4.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享受生育津贴的女职工,生育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时间满12个月,且单位无欠缴的生育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