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失业金领取次数上限是多少?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条例》修改后,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计算方式也有所变动,其第二十三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每满六个月领取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满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按照六个月计算;
(三)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满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为了做好条例施行前后的衔接,2022年8月1日后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其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重新确定,剩余期限内失业保险金的标准重新核算后发放。
停发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重新就业的;
(三)应征服兵役的;
(四)移居境外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六)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