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见习补贴申请材料
1.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
2.《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发放登记表》1份;
3.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发放的银行凭证复印件1份;
4.见习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材料原件(备核)、加盖公章复印件1份;
5.新增见习人员的《就业见习申请表》1份;
6.新增见习人员的《就业见习协议书》1份;
7.身份佐证资料。属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的,须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属毕业学年毕业生的,须提供《学生证》复印件或学校证明;属16-24岁已登记失业青年,不需要提供身份佐证资料。
8.见习期满或见习期内提前离岗的见习人员,须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终止证明》1份;
9.属就业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申报2000元/人·月见习补贴的,还须提供与留用见习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补贴申报表》。留用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