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规定,为进一步提升我区工伤保险保障能力和水平,决定从2023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全区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伤残津贴的通知如下:
2022年12月31日前已在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因工伤残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一至四级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26元、119元、112元、105元。调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我区2023年11月起实行的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990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