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售房款及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
办理地点: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爱河大街121-1号丹东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住建局窗口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休息)
咨询联系电话:0415-2391877
审批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1994年7月18日实施) 第四条 楼房出售后应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基金。同时,加强售房款的管理。售房款要全部用于住房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严禁挪用。 【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指导和监督工作。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辽政发[1995]7号) 第四条 坚持专款专用,实行审批管理制度。售房款由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房改办公室审批后方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