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时间:
每年6-10月份
发放标准:
按月计发的,每人每月250元至300元;按天计发的,每人每天11.5元至13.8元。
发放对象:
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在每年6-10月份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按月或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发放途径: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如果用人单位未在工资清单中列明,一旦发生争议,将有可能承担不利后果。同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均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减发给职工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