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撤销教师资格的情况(宝鸡市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地方特产2023-05-25 00:45:28佚名

宝鸡市撤销教师资格的情况(宝鸡市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经查实为使用假资格证书的;

  3.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本文标签: ,教师资格  ,教育行政  ,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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