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人员死亡,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20日内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被多领的养老金应按照规定予以追回。
2.参保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养老金领取资格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领取其他养老保险待遇后,应及时上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结算个人账户余额。社保局对被多领、冒领的养老待遇,应按照规定责令有关人员退还,拒不退还的,移交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
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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