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关于“三献”志愿者优待措施的公示

地方特产2023-11-07 13:53:24佚名

福州市关于“三献”志愿者优待措施的公示

  《关于无偿献血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遗体与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的优待措施》(征求意见稿)经市政府研究,现予以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公示时间:2023年10月30日-11月7日(7个工作日)

  联系部室:福州市红十字会 对台交流和事业发展部

  联系电话:0591-87674374

  传真:0591-87610320

  福州市红十字会

  2023年10月27日


  关于无偿献血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遗体

  与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的优待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鼓励更多市民志愿参与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及遗体与器官(组织)捐献活动,保护人民的生命和健康,根据《福建省献血条例(2023年修订版)》《省红十字会、省卫健委、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住建厅、省妇联、团省委关于印发无偿献血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遗体与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的配偶、直系亲属优待政策的通知》(闽红〔2021〕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待措施。

  一、关于无偿献血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

  为本市获得国家卫生健康等部门授予的无偿献血奉献奖终身荣誉奖、金奖、银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以及造血干细胞捐献者等五类人员发放“博爱福卡”(虚拟卡)。(责任单位:省血液中心、市红十字会、市大数据委)

  凭“博爱福卡”享受以下优待:

  (一)医疗和用血优待

  1.享受福州市内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设立的绿色通道,提供优先服务。(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2.每年免费享受一次由居住地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项目健康体检。〔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3.全市公立医疗机构为无偿献血者、捐献造血干细胞者及其亲属提供医疗用血优待。除临床急救用血外,同等条件下医疗机构优先保障献血者临床用血。(责任单位:市卫健委、省血液中心)

  (二)优先享受城市公共服务

  1.无偿献血奉献奖终身荣誉奖、金奖和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在住房保障中纳入公租房轮候保障家庭优先保障范围。申请公租房时提供相应证书,经审核、公示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即可获得优先配租资格。(责任单位:市房管局)

  2.游览福州市国有公园、风景名胜区免首道门票;免费参观政府投资建立的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设施。〔责任单位:市园林中心、市林业局、市文旅局、鼓岭管委会、市古厝集团,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3.免费乘坐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铁和公交线路。〔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地铁集团、市古厝集团、市左海集团、市公交集团、福州康驰新巴士有限责任公司、福州闽运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4.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提高茉莉积分激励。(责任单位:省血液中心、市红十字会、市发改委、市大数据委)

  (三)在各类评优、慰问时优先考虑

  1.无偿献血奉献奖终身荣誉奖、金奖获得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获得者以及造血干细胞捐献者个人在参加省、市、县级“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等活动评选中同等条件时优先考虑。捐献者所在单位参加“青年文明号”等各级各行业活动评选中同等条件时优先考虑。(责任单位:团市委、市妇联)

  2.将五类人员中的困难家庭纳入“红十字博爱送万家”慰问范围。(责任单位:市红十字会)

  二、关于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的配偶、直系亲属

  (一)困难救助

  设立人体器官捐献者困难家庭救助基金,对已完成器官捐献的捐献者困难家庭进行人道救助。将已完成器官捐献的捐献者困难家庭纳入“红十字博爱送万家”慰问以及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范围。(责任单位:市红十字会、市民政局)

  (二)人道关怀

  捐献者免费享受火化等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并享受相应的救助政策。每年定期开展缅怀纪念捐献者活动并对捐献者家庭进行走访慰问,为有需要的捐献者家属提供心理救助。捐献者已满60周岁的父母、配偶优先安排入住公益性养老机构。(责任单位:市红十字会、市卫健委、市民政局)

  (三)医疗服务优待

  捐献者在医疗救治时发生的医疗费,医疗机构应适当减免其需自付部分。肝脏、肾脏、肺脏、心脏移植的器官移植等待者,符合“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登记成为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志愿者3年以上”两个条件之一的,在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中,同一分配层级内在排序时有优先权。(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四)子女教育优待

  家庭经济困难捐献者子女所在学校要统筹给予学杂费减免。捐献者子女参加学校各级奖学金评选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本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本文标签: ,捐献者  ,优待  ,单位  ,责任  ,无偿献血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