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助对象
1.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对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实行救助,保障起基本生活权益。
2.对因偶遇被抢、失窃、务工不着、无亲友投靠而食宿等发生临时性困难的,可在弄清情况、履行必要手续的前提下给予救助。
3.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实施救助。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于不符合条件不予救助的情形包括
1、自身有能力解决食宿的;
2、经过甄别查明属于虚构流浪、乞讨事实,骗取救助的;
3、享受申请救助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的;
4、拒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