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要求
1.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计算方式:按照自有房屋的产权面积,租赁成套公房的建筑面积、租赁不成套公房的卧室建筑面积相加的总面积,除以共同居住的家庭人口数计算确定;
2.有转让、转租和空置公房行为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3.申请家庭有自有房屋交易记录,除下列情况外,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符合“赣市府办发〔2012〕9号”文件所列病种,且能提供由医保定点的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出具的家庭成员患病证明的;
(2)发生重大突发事故灾害,且能提供由居住所在地街办(镇)出具的证明的;
(3)因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且能提供离婚证和双方就产权转移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或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的;
4.申请家庭有自有房屋交易记录,且受让人(受赠人)与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不论何种原因,均不符合申请条件;
5.市中心城区户籍的申请人,落户地址在乡、镇、村的,需由户籍所在地的街办(乡、镇)和居(村)委会共同出具其自有或自建房屋情况的证明,且自有房屋面积(含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应纳入计算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6. 申请人与父母共同居住且房屋产权为父母的,男满25周岁、女满22周岁或结婚成家或离异的可作为无房户进行申请,除此之外应与父母及其他共同居住人分摊计算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7.申请人有店铺、写字楼和仓库等非住宅的,应当作为自有房屋纳入计算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8.申请家庭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但因家庭人口增加,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已无法满足居住需求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其经济适用住房应由政府回购,且在回购手续办理完结后方可申请;
9.夫妻双方均为非市中心城区户籍的申请人,提交配偶在市中心城区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后,符合要求的,可单独进行申请。
10.申请家庭有自有房屋,人均建筑面积符合条件的,不允许该家庭的全体成员共同申请,但家庭中有成年子女的,可分户申请。
补充内容:
申请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
(1)廉租住房申请资格:户籍在市中心城区(现指章贡区、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所辖街办或乡镇及其他同级管理机构)的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镇低保家庭,并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①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市中心城区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必须在市中心城区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②家庭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含18平方米)的低保户。
(2)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申请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①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中心城区户籍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无中心城区户籍的,至少有一人应在中心城区连续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提供在中心城区的同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缴纳证明,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均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
②申请家庭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6760元 (含)以下,且申请家庭的年人均储蓄存款为39275元(含)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