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一、福利机构抚养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由福利机构负责提供批准孤儿,弃婴入院手续的相关材料,填写《江西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在乡镇敬老院等养老服务机构养育的孤儿,原则上应移送到就近的儿童福利机构养育。
儿童福利机构及乡镇敬老院等养老服务机构集中养育孤儿,由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提供办理批准孤儿、弃婴入院手续的相关材料,填写《江西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二、散居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抚养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西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院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孤儿父母火化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孤儿父母宣告死亡证明法律文书原件;
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孤儿监护(抚养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孤儿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孤儿监护人(抚养人)贫困证明;
残疾孤儿需提供残疾证明
(二)审批。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上报至县(市、区)民政局审批,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孤儿,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并从当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补贴。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