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区黄阁镇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地方特产2023-10-31 19:12:20佚名

广州南沙区黄阁镇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南沙区黄阁镇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黄阁镇就业创业工作,加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9〕211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9〕1号)的精神、《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修订版)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22〕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国家、省、市、区促进就业创业文件有关规定,为支持扩大和促进就业、鼓励自主创业、提升本镇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改善就业创业环境等方面,由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人民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镇就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就业补助资金”)。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劳动保障线)主要职责

  (一)依法做好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工作。

  (二)根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严格资金管理,对相关资料、凭证严格审核,确保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

  (三)规范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依法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四)落实补贴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答疑等工作,符合文件要求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于不属于本区域受理范围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做好指引和解释工作;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第四条 镇财政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编制,联合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劳动保障线)做好就业补助资金保障和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二)对就业补助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财政检查,加强资金监管。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根据上级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申领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有相应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

  (六)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等相关支出。

  (七)村(社区)预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其他申请人(包括个人和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助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六条 就业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标准、程序使用。负责补贴申请受理、审批和发放的单位及个人,如有弄虚作假、克扣、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一经发现,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申报就业补助资金全面推行“申报承诺制”。补贴申请人应对填报信息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凡发现违反承诺、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第八条 补贴申请人承诺后领取补贴资金,经查实存在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应退还补贴资金至镇财政指定账户,5年内不得享受镇就业补助资金;骗取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九条 就业补助资金给付接受社会监督。补贴资金在给付前应进行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外,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应按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规定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补贴经办机构对公示期间的有效反馈意见调查核实,并作为给付前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就业补助资金接受核查。为保障就业补助资金申领、使用安全,补贴经办机构或审计部门确需对申请资料作进一步核查或调取相关资料时,补贴申请人应主动配合。属于补贴审批过程中的,中止补贴审批程序,待审查无误或申请资料完善后再继续相关流程。在申请审批过程中或者补贴资金发放后,拒不配合核查或逾期未提供足够材料的,取消申请人该批次的申请资格,已发放的补贴资金予以追回。

  第四章 资金补助对象

  第十一条 为促进本镇企业招用户籍劳动力,促进户籍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困难人员群体就业创业;落实《南沙方案》,促进港澳人员在本镇乐业安居,作出相应规定。

  (一)就业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

  1.黄阁镇辖内登记注册或在黄阁镇辖内有实际经营活动的依法用工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2.黄阁镇辖内的创业(示范)基地;

  3.黄阁镇辖内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站点;

  4.符合资质的职业院校或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5.黄阁镇户籍劳动者,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全日制在校生、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除外);

  6.黄阁镇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及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应届高校毕业生指毕业证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的全日制大专或以上院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指毕业证核发之日起24个月内的全日制大专或以上院校毕业生);

  7.黄阁镇就业困难人员,指本镇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具体标准及认定程序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8.港澳青年,是指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年龄限制范围为18至45周岁,且应当承诺爱国爱港、爱国爱澳,坚决拥护“一国两制”,在境内外无犯罪记录;

  9.具体补贴或补助项目规定的其他特定对象。

  (二)其他说明

  1.本办法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申请补贴时在黄阁镇辖内登记注册或在黄阁镇辖内有实际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等享受财政补助的单位不纳入本办法的用人单位补贴范围。

  2.港澳青年符合本办法条件的,可同等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3.初创企业指自本办法实施日期之前在本镇登记注册3年内或实施日期之后注册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第五章 资金补助范围

  第十二条 补贴类项目

  (一)招用户籍劳动者、港澳青年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黄阁镇户籍劳动者、港澳青年,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依法连续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按一般就业人员每人500元、就业困难人员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贴。

  (二)招用户籍劳动者、港澳青年岗位补贴。黄阁镇户籍劳动者、港澳青年被用人单位招用,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该用人单位依法连续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按一般就业人员每人500元、就业困难人员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劳动者一次性补贴,每人每年限补贴一次。

  (三)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黄阁镇户籍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6个月以上。按500元的标准给予劳动者一次性补贴。

  (四)技能提升补贴。黄阁镇户籍劳动者考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创业培训合格证书4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400元/人,初级工400元/人、中级工600元/人、高级工800元/人、技师及以上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劳动者一次性补贴,每人每年限补贴不超过两次。

  (五)一次性创业补贴。黄阁镇内注册的初创企业,且法定代表人为黄阁镇户籍劳动者或港澳青年,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补贴。

  1.黄阁镇户籍劳动者,属于在校及毕业5年内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和领取毕业证5年内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以及一般登记失业人员成功创业的,按个体商户2000元、有限公司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2.黄阁镇户籍复退军人、就业困难人员,港澳青年,在本辖区范围内成功创业的,按个体商户3000元、有限公司6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3.其他符合条件的黄阁镇户籍劳动者成功创业的,按个体商户1000元、有限公司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六)港澳青年就业见习补贴。毕业2年内的全日制大专以上(专上教育,含副学士)港澳青年在黄阁镇辖内企业参加见习不少于3个月。给予符合条件的港澳青年一次性2000元补贴。符合条件的单位每接收1名港澳青年给予补贴500元,累计最高可申请10000元补贴。

  (七)“粤菜师傅”补贴。黄阁镇户籍劳动者或在黄阁镇辖内工作的劳动者参加镇级及以上餐饮竞技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或同等次奖项)的分别补贴1000元、800元、600元;获得区级“粤菜师傅”称号的,给予一次性补贴3000元;市级“粤菜师傅”称号的,给予一次性补贴5000元;省级及以上“粤菜师傅”称号的,给予一次性补贴8000元(每人每年限补贴一次,该项补贴一年内不可重复享受,补贴金额以获奖最高级别为准)。

  (八)家政服务人员岗位补贴。从事家政服务的黄阁镇户籍劳动者获得家政从业人员服务证、家政上门服务证等家政服务相关证书,并与南沙区家政服务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的,连续受雇超过3个月以上。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劳动者一次性补贴,每人每年限补贴一次。

  第十三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类项目

  (九)创业(示范)基地补助。注册地在黄阁镇辖内,经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新认定的创业(示范)基地。申报单位达到区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认定标准并取得相应称号的,给予每个创业(示范)基地20000元补助。

  (十)农村电商示范站补助。黄阁镇辖内创建的农村电商示范站,有固定办公场所,办公及储存空间不少于100平方米,配备办公电脑、网络通讯等必备设施,固定经营满6个月以上,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电商公益讲座,并经区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并取得相应称号的,给予每个示范站5000元补助。

  (十一)优秀基层家政工作站运营机构补助。基层家政工作站的运营机构协助黄阁镇完成申报并获得市级及以上优秀等级。给予运营机构年度20000元申报补助。

  (十二)开展职业(创业)指导补助。职业技工院校、培训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黄阁镇辖内,组织开展30人以上的公益性职业指导或创业指导培训班的,按每场3000元(含师资费)的标准给予补助。

  (十三)举办招聘会补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办黄阁镇公益性人力资源专场招聘会。

  1.发动25-30家企业参加大型招聘会,每场补助8000元;发动31-50家企业参加招聘会,每场补助10000元;发动超过51家以上企业参加招聘会,每场补助13000元。

  2.发动5-8家企业参加直播带岗,每场补助5000元;发动9-15家企业参加直播带岗,每场补助8000元;发动超过16家以上企业参加直播带岗,每场补助10000元。

  3.黄阁镇汽车制造业专场招聘会,每场补助8000元。

  4.“寻访揽才校园行”招聘会,发动辖内5家以上急需用工企业进入技工院校或者高校招用的招聘会,按每家600元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2000元。

  第十四条 其他项目补助

  举办有利于促进本地劳动力就业或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就业创业培训项目,可向南沙区黄阁镇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南沙区黄阁镇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给予补助。

  第六章 申请人义务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在符合补贴项目条件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申请(有规定申请期限的补贴项目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时限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人确保提供的银行账户相关信息真实有效,信息有误且经催告后未及时提交符合要求的银行账户资料的,视为放弃申请该批次补贴。

  第十七条 申请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当月,停止享受有关补贴,申请单位应及时将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时,原符合规定或仍在补贴期内的,可继续执行到补贴期满为止,补贴标准按《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沙区黄阁镇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南黄府〔2020〕5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提及的数字,均含本数在内。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6月29日,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2023年6月30日起至本办法印发之日期间符合本办法补贴补助条件的,参照本办法程序申报补贴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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