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自住住房提取须知
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兰州市区域内无所有权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须在省资金中心设立个人公积金账户三个月及以上且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三个月及以上。
一、提取范围
可同时提取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要件
1、承租兰州市区域内由政府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
(1)身份证明材料;
(2)政府部门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合同;
(3)住房租金缴纳票据。
2、面向市场租赁住房的
已婚缴存职工提供:
(1)身份证明材料;
(2)结婚证;
(3)兰州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或甘肃省政务服务网查询打印的夫妻双方无自有住房证明。
单身缴存职工提供:
(1)身份证明材料;
(2)兰州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或甘肃省政务服务网查询打印的缴存职工本人无自有住房证明。
三、提取时限
承租兰州市区域内由政府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在租房合同和发票同时有效期内,可按月或按年提取。
面向市场租赁住房的:以兰州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或甘肃省政务服务网查询打印的无自有住房证明为准,可按月或按年提取。
四、提取额度
承租兰州市区域内由政府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每年的提取额为缴存职工本人当年需要实际支付的房屋租赁费用,跨年不累计。
面向市场租赁住房的,每年的提取额为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当年住房公积金应缴存额,跨年不累计。
五、其他事项
1、A、B、C类“陇原人才”持卡人员租房提取额度在本人当年住房公积金应缴存额基础上上浮2倍;D类“陇原人才”持卡人员租房提取额度在本人当年住房公积金应缴存额基础上上浮1倍。提取时还需出具“陇原人才服务卡”。
2、二孩或三孩的家庭租房提取额度在本人和配偶当年住房公积金应缴存额基础上上浮1倍,提取时还需出具可证明二孩或三孩的户口簿或出生证明。
3、缴存职工凭租赁专家、教师公寓情形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申请以承租兰州市区域内由政府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和面向市场租赁住房提取业务时,租赁的专家、教师公寓视同购买自住住房。
4、申请人持兰州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自有住房证明办理面向市场租赁住房提取业务时,省资金中心业务受理大厅工作人员应当对该证明进行再确认。
通过查询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在中心系统中贷款、提取记录的方式,确认申请人家庭是否有自有住房记录,无自有住房的予以办理提取业务;有自有住房的不予办理提取业务。
但经查询有自有住房记录,申请人申明已经转让或者因其他原因发生财产分割或转移导致申请人实际已无自有住房的,分两种情况办理:如原所购住房为商品房、二手房或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可凭无自有住房证明办理;所购住房为商品房以外的其他住房的,申请人应提供该套房屋已经转让或退回售房单位的证明资料,进一步确认无房事实后办理。
5、兰州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自有住房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
6、缴存职工在申请省资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应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申请省资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缴存职工本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在还款期内,不得以现金方式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只允许以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方式优先偿还省资金中心贷款本息。
政策来源: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