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引进人才配偶就业
安置对象:新引进的符合我省需求的高层次人才,在我省工作并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用(劳动)合同,其配偶自愿来琼就业的。
安置原则:市场配置为主,调配安置为辅。
安置途径:
支持高层次人才配偶自主就业创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提供专业化服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购买服务等方式帮助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
高层次人才配偶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需调配安置的,由同级公务员管理部门商相关单位在现有空编内妥善安置。
高层次人才配偶为机关工勤人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需调配安置的,原则上按照下列途径安置:
(一)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单位在现有空编内接收安置,或者由其主管部门在所属事业单位范围内统筹安置;
(二)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相关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妥善安置。
高层次人才配偶为企业人员的,原则上按照下列途径安置:
(一)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单位协调相关企业安置;
(二)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企业安置或者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企业协调其他企业安置。
高层次人才配偶因健康状态、个人能力等原因无法就业的,以所在地在岗职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第一年100%、第二年75%、第三年50%的比例发放生活补助费,并为其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时间最长为3年。3年内实现就业的,从就业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生活补助费,停止为其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支持与保障:企业接收安置高层次人才配偶的,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总和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时间为3年。
本办法涉及的安置途径和生活补助费、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不能重复享受。高层次人才在3年内与我省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从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次月起,停止为其配偶发放生活补助费、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接收安置高层次人才配偶的企业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来源:《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办发〔2018〕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