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住证有效期为一年,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
2、持证人应在居住证满1年之日前1个月后办理签注。
【注:(1)居住信息有效,居住时间满1年之日前1个月后,居住地址不变或居住地址本地市范围内已变更,予以办理居住证签注。(2)属于经核查或经申报已注销居住登记或居住证信息,不予签注,告知其需重新办理居住登记,居住登记满半年后再申领居住证。】
3、关于代办: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除以上人员可申请代办外,其他人员必须本人办理。
办理材料:
一、居住证原件;
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没有身份证的,可以提供户口本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三、如实填写《广东省居住证业务申办表》;
四、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1、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请办理的,办证人需提供以下其中一项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2、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请办理的,办证人需提供以下其中一项资料: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3)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宾馆旅店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3、以连续就读为由申请办理的,办证人需提供以下其中一项资料:
(1)学生证;
(2)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