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补贴政策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标准继续按照石家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取暖补贴的通知》(石财〔2011〕17号)执行。
(二)城市特困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采暖费补贴,实行集中供热的家庭继续按上述居民供热价格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市特困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实行采暖费补贴的通知》(石政发〔2007〕57号)规定的补贴面积,由财政全额给予补贴。未参加集中供热的家庭每年每户采暖费补贴标准为700 元。
其它相关规定
(一)居民供热销售价格是供热企业服务到用户的终端价格,供热换热站的二次加压等相关供热费用应计入供热价格,不得在供热价格之外单独收取。因供热管理体制原因,供热企业尚未直接管理到用户的,供热单位应当负担小区换热站所发生的二次加压等相关费用。
(二)鉴于新建住宅首次供热实行整体供热,其首次采暖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向供热公司缴纳,开发建设单位可计入房价,并在房产买卖合同中(含购房协议)予以注明,开发建设单位、供热公司、物业公司均不得向居民用户另行收费。新建住宅小区首次整体供热的确认,由区级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负责。
2016 年10月 11 日前已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含购房协议)的,按原渠道缴纳首次供暖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