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县供暖收费标准
一、集中供热销售价格
1.居 民:按建筑面积计价18元/平方米;
2.非居民:按建筑面积计价28元/平方米。
二、两部制热价
集中供热范围内已具备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条件的居民和非居民(按建筑面积计费)用户,执行两部制热价。
1.居 民:基本热价为5.4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13元/千瓦时。
2.非居民:基本热价为8.4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2元/千瓦时。
3.两部制热价的其他规定,仍按《关于汶上县城区集中供热计量价格的通知》(汶发改〔2019〕64号)执行。
三、高温水结算价格
阳城电厂与新能源公司高温水结算价格为28.5元/吉焦;新能源公司与供热企业高温水结算价格为40元/吉焦。
四、供热时间
城区集中供热时间由120天调整到125天,供热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下一年的3月20日。
五、有关说明
1.按照有关规定,对学校(含幼儿园)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等用热,执行居民用热价格。
2.低收入家庭供热价格不做调整。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山东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等有效证件的低收入家庭,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按照原标准执行。
3.供热经营企业应在每年集中供热季结束后,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供热成本等相关资料,配合做好成本监审工作。
4.供热经营企业要按照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建立供热企业和用户的沟通平台,随时受理用户投诉,及时化解供用热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