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的新农村合作医疗在2011年就已归并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在市民用的都是基本医疗保险。
一、居民医保待遇
清远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医保待遇:
1.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
2.市内住院基本医保支付比例: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三级医疗机构65%、二级医疗机构75%、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0%;
3.居民医保参保人在本人选定的一级及以下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含已开展定点普通门诊业务的二级或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55%;
4.城乡居民医保实行按年缴费,城乡居民参保人需于每年参保缴费期一次性足额缴纳全年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