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退出后,情况发生变化,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再次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相关政策:
一、市公共就业机构负责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失信名单”管理机制,对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和虚假承诺的,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并由审核认定部门将其列入“申请就业困难人员失信名单”,相关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信息系统,一年之内不再受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
二、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进行动态管理,发现就业困难人员相关承诺不符或虚假的,区人社部门应即刻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正在享受相关就业帮扶政策的即时停止,已享受相关补贴政策的立即追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三、健全完善内部监管制度,对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全面实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积极引入网上经办、信息共享、联网核查等手段,优化程序,减少要件。
五、市公共就业机构负责全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市人社局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对各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