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持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常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况表》(以下简称《认定情况表》)。下列人员还须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零就业家庭人员:家庭成员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丧偶的,应提供相关材料。
2.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刑满释放相关材料。
3.低保家庭人员:提供《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证》及近3个月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记录。
4.需赡养(抚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和1年内治疗病历(病退人员无需提供上述材料)。
5.单亲家庭人员: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相关材料;抚养领养或过继子女的,应提供《收养登记证》或其他相关材料。所抚养子女的在学材料。
6.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7.复转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复转军人相关材料。
申请人常住地未设立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由常住地所在区人社局在辖区内就近指定受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