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出生登记——非婚出生小孩入户汕尾
(1)办理条件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居民,非婚在国外所生小孩,经出入境部门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在国外未取得居留权的,可申请随父随母入户。
(2)办理材料
①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②非婚生育说明。
③国外出生证明(经我国驻出生地使领馆认证)及中文翻译件。出生证明无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提交国内公证机关的出生证明翻译件的公证书。
④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书》。
其他情形:
①父母一方失踪或无法找到的,提供入户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②父母一方死亡的,提供死亡医学证明(部、省人口信息系统可查询到户籍为死亡注销的,无须提供)。
③父母一方为国(境)外人员的,提交护照、港澳台居民身份证件;父母一方为军人的,提供军官证及居民身份证。
④《出生医学证明》婴儿姓氏与父母姓氏不一致的,提供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亲属关系证明。
⑤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
⑥未尽事宜,参照国(境)内出生登记要求处理。
(3)办理流程
①申请人携带材料到公安户政窗口提出申请,根据现场工作人员指引进行办理。
②公安户政窗口受理申请,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户籍地县(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后,由受理窗口办结。
(4)其他要求
①《汕尾市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申请表》由受理民警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②申请人携同入户子女到户政窗口申请现场拍照。
③积极沟通联系出入境部门,建立《办理户口通知书》的核查对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