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参保范围的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一类是社会经济组织,其中既包括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传统组织,也包括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新经济组织。
第二类是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他们虽然以个体从业为主,但其中有些也有雇工,同样存在职业伤害风险,因此有必要纳入强制参保范围。
这些单位的职工或雇工都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但完全个人从业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不属于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除了一般性规定外,《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政策还明确了以下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01 无资质或非法用人单位
《条例》规定:对无合法用人资质的单位(包括无营业执照的、未依法登记和备案的)和非法使用童工的单位,职工(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童工)或死亡职工(童工)的近亲属,按不低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给予一次性赔偿。
02 “老工伤”人员
《条例》从2004年起施行,并规定此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条例》规定执行。这里有一个制度衔接问题:许多职工在《条例》实施前就遭受工伤并完成了认定,而由于是各单位自行负责,其中一些人的工伤待遇不落实或低于《条例》规定标准。对这些“老工伤”人员,国务院于2011年制定专门政策,并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将各类企业共312万名“老工伤”人员纳入了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03 农民工群体
《社会保险法》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也包括工伤保险。《条例》对农民工群体参保没有做专门规定,但适用范围涵盖了规定用人单位的所有职工,即包括了单位就业的农民工。鉴于大批农民工在建筑、矿山等高风险行业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被列在比参加其他社会保险更优先的位置,国家采取一系列符合农民工流动性特点的针对性政策措施,并在2005年至2010年期间组织实施了两期“平安计划”,2015年以来又专门实施了促进建筑筑业农民工参保的“同舟计划”,又近8000万名农民工被纳入工伤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