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申领人向就业用人单位注册住所所在地的区就业服务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或单位)代办。
2、审核。就业服务经办机构对申报材料、人员身份、首次就业、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等情况进行重点审核。对于申领人无法提供单位发放工资银行流水回单、只能提供工资发放花名册的,就业服务经办机构可以通过比对单位参加社会保险记录进行查证,查询后仍不能确定的,不予补贴。审核结果应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
3、审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后,就业服务经办机构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领人社会保障卡账户。
4、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内办结。
5、信息录入。将申领人补贴信息录入数据比对系统,能够录入V2.0系统的,录入该系统,不能录入V2.0系统的,由各经办机构将享受对象名单归集到市就业局,审核时进行数据比对查重。